科技新創設立境內還是境外公司?優劣勢分析

作者: 林紘宇律師、蘇允中會計師[1]


我們長期服務來自台灣的科技新創,在多年台灣科技創業圈的發展下,發現在商業模式、技術應用、甚至找投資人,許多科技新創已經駕輕就熟、掌握得當,甚至越來越科技新創都有能力出海,或直接鎖定亞洲、全球市場,不再限於台灣。

科技新創擁有強大的技術能力,沒有地域限制,擁有進入全球市場的潛力,但我們觀察至今卻常常被法規、稅務問題所卡住,甚至常常在第一關:公司設立就犯錯,錯誤的公司架構及設立,將大大影響接下來進入亞洲/全球市場的布局,我們Argoblocks受Acorn Pacific Ventures委託研究,並發布本報告:

一、境內與境外公司

境外公司(Offshore Company)也稱為離岸公司或OBU境外公司,顧名思義,在台灣以外地區註冊的公司即屬於境外公司。對於台灣科技新創而言,通常會選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LLC(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在特殊狀況下(例如加密貨幣基金或區塊鏈新創等),才需要有限責任合夥LP(Limited Partnership)。

一般常見的境外公司註冊地,包括薩摩亞(Samoa)、英屬維京群島(BVI)、開曼群島(Cayman)、賽席爾(Seychelles)等地,這些地區與境內公司一樣可以開設銀行帳戶、簽訂協議、從事各類型的商業活動,但通常給予境外所得較低甚至免稅的優惠,且有隱密性佳、辦理程序較簡易、規範較少等特性,一直受到許多人的青睞。

二、科技新創需要的知道的法規真相

其實,投資人願不願意投資一家公司,看的是你的公司的發展潛力,很少投資人是用一家公司是依據境外/境內公司進行投資與否的決策。

但在投資人願意投資你的公司前提下,選擇境內(台灣)公司,你會碰到以下問題:

1. 外人投資的審查

如果是成立境內公司,外國投資人投資時事前要跟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投審會)申請,相對費時、需要外部法律顧問協助,而且根據投資領域的不同,審查時程、密度會有差異,可能會讓外國投資人卻步。

2.技術/勞務出資困難

台灣技術/勞務出資仍有限制,雖然台灣公司法第131條、第156條允許發起人、股東出資「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但實務是另外一回事。

以技術出資而言你的技術值多少,不是你或投資人說了算,需要鑑價報告(鑑定價格意見書,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7條第2項),沒有鑑價報告,就沒有會計師會願意幫你完成驗資(公司法第274條)。

資金缺乏的新創團隊,需要先付錢找到願意、也有能力鑑價的第三方機構、再請會計師驗資,鑑價高,馬上多一筆稅賦負擔;鑑價低,技術出資的意義也消失,在老舊的法律觀念下,科技新創團隊很難以技術作價出資。

而外國實務常見的Sweat Equity(勞務出資),指創辦人在公司早期階段,不支薪,透過服勞務來換取公司的股份,但目前境內公司只有無限公司、兩合公司,以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50人)可以用勞務出資,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無法。

3. 股權設計彈性

台灣於西元(下同)2018年大幅修正公司法,放寬許多股權設計的限制,以及增加企業經營的彈性,包括:

  1. 可發行無面額股(公司法第156條之1):新增非公開發行公司(簡稱非公發公司)可以彈性決定採面額股或無面額股(股票上不載明金額,價格可於每次發行股份時自由決定)
  2. 新增非公發公司特別股類型(公司法第157條):新增一股可以抵多股的複數表決權、對特定事項行使否決權的黃金股、只投資不參與董監事選舉的特別股,以及保障當選董事席次參與經營的特別股等。
  3. 盈餘分派(公司法第228條之1):可每季或每半年發放。

但是募資及股權設計過程中,你會涉及多種法律規定,例如公司債的發行,可能有公司法(第248條以下)及證券交易法的適用,且需要因應公司的個別情形,進行公司章程、契約內容的調整。相較於台灣,離岸法規較具彈性,可能更有助於股權結構規劃與技術作價、特別股設計等,以及方便未來與國際接軌的可能性。

4. 募資工具選擇較少

(1)股份認購協議(SPA, Share Purchase Agreement):

此協議多數用於投資人向你的公司購買新發行的股權(新股),一般協議內容通常會約定每股認購價格、投資人持股比例,以及有無取得股權之特別權利。境內/境外公司可適用,但境內公司須注意前文提到的外人投資審查。

(2)可轉換債(CB, Convertible Bond):

在投資人強勢,你弱勢的情況下,實務上投資人可能會提出以可轉債CB來投資,投資人是借貸協議中的債權人,只是在協議中設計換股條款,如「債權人有權利決定是否在期間內,依據預定價格轉換為股權」的權利。

境內/境外公司可適用(境內公司為2018年開放)。境內公司須注意前文提到的公司法及證券法規的限制及審查,非公開發行公司要發行公司債,縱使是私募架構,也會比你想像中複雜。

(3)特別股(preferred shares)

結合股票與債券性質的股票,並且在分配利潤和剩餘財產的權利順位時,享有優先於普通股票的一些權利。實務上常見,且適用於境內/境外公司的特別股類型有以下幾種:

  • 轉換普通股(可轉換/不可轉換):股東可否將特別股轉換為該公司的普通股,普通股數量通常是事先約定的。
  • 買回權(Callable Right):即在到達某一時限或滿足某一條件後,公司有權以特定價額買回,或是普通股的形式買回特別股,若條款設計的對特別股股東有利,甚至有可轉換債(CB)的效果。
  • 複數表決權:就股東在股東會對議案的表決權,普通股為1股有1個表決權,公司發行複數表決權的特別股,可使特別股股東1股擁有超過1個表決權,實際表決權數按照雙方約定或公司章程規定。注意境內公開發行公司不適用。
  • 黃金否決權:又稱黃金股(Golden Share)係指可對特定事項行使否決權的股份,有利於公司募資及企業傳承,並可作為強化公司控制權與敵意併購的防禦措施;但注意境內公開發行公司不適用。
  • 董事席次保障 (board seat protection):為保障特別股股東參與公司經營決策,而公司保證在董事會中保留一定席次由特別股股東擔任,而特別股股東選出的董事,也可能搭配黃金否決權,在董事會中對特定事項有絕對否決權;但注意境內公開發行公司不適用,甚至有部分法院認為此種表決權拘束約定違法,而宣告條款無效。
  • 一股可轉換為複數普通股:例如「反稀釋條款」(anti-dilution provision),設計上為避免公司日後以較低的價格發行股份,導致特別股股東帳面損失,也避免經營團隊低價賣股,變相讓原有投資人股權稀釋,因此在公司章程中設一個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的比例公式(例如原本為1:1換股比例,但公司如以低於原價格發行新股時,可依公式計算調整為1特別股換得更多普通股) 。注意於境內公開發行公司不適用。
  • 其他實務常見的「優先購買權」(right of first refusal)、「共賣權」(right of co-sale),也是讓特別股東在其他股東想出售股票之際,可彈性選擇增持或減持公司股份的條款。

(4)SAFE(Simple agreement for future equity)

美國矽谷知名創投兼孵化器Y Combinator過去推出「未來股權簡單協議」範本,提供新創業者快速募資之投資協議範本選擇,由於精簡、方便、有效率,成為新創公司募資新選擇。

與可轉債(CB)類似,新創公司可以先取得資金,待未來發生股權募資事件時,視為條件成就,自動轉換成公司特別股。對投資人而言,簽署SAFE等於是先卡住領投或先行位置,對新創公司而言,可先拿到資金而不必負擔公司債的利息,可說是雙贏架構。

此架構雖是由美國矽谷中誕生,在民事契約自由原則下,境內公司也可以如此安排。

(5)SAFT(Simple agreement for future Token)

SAFT「未來代幣簡單協議」是SAFE的變體。SAFT 協議核心功能是允許投資人將投資於尚未完成的區塊鏈/Web 3項目,取得該項目上線時發行的加密貨幣或通證的權利。

SAFT 協議是相對較新的科技新創募資工具,實務上Web 3及區塊鏈項目多以境外公司架構輔以SAFT模式進行代幣銷售,少見於境內公司,因為可能產生不少適法性及稅務疑義。

從上述可知,相對於境外公司需視所在地法律規定而定,境內公司在特定募資工具上,會有相關法規、適法性及審查障礙。

三、從會計觀點看境內、境外公司優劣

對於土生土長的台灣人而言,首先想到的選擇常常是在台灣設立公司,但其實台灣甚至世界上許多有名的新創公司都選擇將公司設立於境外而非本國,包括Gogoro (Cayman)、Maicoin(BVI)、CoolBitX Ltd. (Cayman)…等,境外公司到底有那些優點吸引許多新創公司,可以從以下幾點分析:

1.稅負優勢 :

擁有較優惠甚至是免稅的稅收制度一直是境外公司受歡迎的主要原因,許多境外地區所得稅率較低,甚至僅就境內所得課稅、境外所得免稅。例如薩摩亞(Samoa)、英屬維京群島(BVI)、開曼群島(Cayman)及賽席爾(Seychelles)等地區皆為境外來源所得免稅,對於主要市場為台灣或地區外國家的公司而言基本上無須繳納所得稅,分配股利時不需扣繳所得稅,亦無需進行稅務申報,對公司本身及投資人的稅負上相對友好。而台灣公司除了台灣境內所得外,還需包含台灣境外的全球所得一同加計課徵2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每年申報所得稅,如股東非台灣人,盈餘分配匯出股利時尚需扣繳股利所得稅21%,差距甚大。

2.保密優勢:

相較於台灣公司需公開揭露公司基本資料、負責人、董事名冊及重要股東等資訊,境外地區國家通常允許公司無須公開任何資訊,股東名冊、董事名冊等相關文件也不一定會要求歸檔在當地政府機關內,對境外公司的股東、董事、股權、交易狀況等資料都有一定程度隱密性。一般來說,除非有合理的證據證明該境外公司涉及洗錢、毒品或恐怖案件,才有可能需向當地政府或稅捐機關揭露公司資訊。對於投資人來說,投資境外公司對於其海外財產的保密程度較高,且不容易被追蹤,對公司來說,從事交易活動時也較不容易被追查公司資訊。

3.設立及變更程序較簡單:

台灣公司設立時資本額需由會計師簽證,公司基本資訊、董監事或公司章程有變更時皆需辦理變更登記,經過政府單位核准生效,尤其當股東涉及僑外資時,尚需經過投審會核准方可設立變更,程序較為冗長繁瑣。而境外地區國家一般而言法令規範相對寬鬆,例如設立時不須會計師資本額簽證,董事、股東人數最低一人,對董事、股東的變更一般無須經過政府單位審核等等,程序相對簡單快捷,適合希望保持較靈活公司結構的新創公司。

4.帳務處理、稅務申報簡便,不須會計師簽證:

台灣公司每年需申報所得稅,因此即使沒有複雜的營運或交易,仍需要記帳並保留交易憑證以應付稅局查稅,如營收達一億元以上,或符合其他條件,還需要會計師進行稅務簽證;此外,如資本額大於新台幣3,000萬元、年營收大於1億或員工大於100人,便需要會計師財務簽證、出具審計報告。而大部分境外地區不需要稅務申報,也無會計師財務、稅務簽證要求,相較之下簡便許多。但仍需注意,部分地區可能會要求提交自結財務報表,即使不要求提交自結財務報表,仍建議公司平時要記帳及相關交易憑證,避免不時之需。

四、境外公司開在哪? 常見地區設置境外公司比較表

雖然境外地區大多擁有上述種種優勢,但在細節處仍有些許差異,以下就較常見的薩摩亞(Samoa)、英屬維京群島(BVI)、開曼群島(Cayman)及賽席爾(Seychelles)等地區進行比較:

 薩摩亞(Samoa)英屬維京群島(BVI)開曼群島(Cayman)賽席爾(Seychelles)
設立及維持費用
驗資與否
境外所得課稅免稅免稅免稅免稅
稅務申報不需要不需要不需要不需要
保密性較高較低較低較低
政治穩定度良好良好良好良好
最低董事人數1111
最低股東人數1111
經濟實質法案
財務報表提交不需要需要 (自2024年)需要需要
會計師簽證/查帳不需要不需要不需要不需要
董事名冊歸檔不需要需要需要需要
股東名冊歸檔不需要不需要不需要不需要
最終受益人名冊歸檔不需要需要需要需要
歐盟稅務不合作名單黑名單黑名單白名單灰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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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前提醒

在國際反避稅及反洗錢的浪潮下,歐盟於2016年起就開始對全球各地進行評估,經評估後租稅透明度較差的國家或地區列入「稅務不合作名單」,主要分為黑名單(歐盟認定未配合)、灰名單(列入觀察)及白名單(符合標準),位於黑名單地區的公司在與歐盟國家交易時可能會受到制裁,與銀行往來時也有可能被要求更嚴格的反洗錢審查程序。

除此之外,各個地區對於經濟實質、財務報表申報等要求不盡相同,各地區為了避免被列入黑名單或從黑名單移回灰名單,亦有可能修改相關法令以符合歐盟要求。

因此,要選擇在哪一個地區設立公司、是否符合公司長短期規劃、如何符合各地區的法令規範等問題,在享受境外公司好處的同時亦要審慎綜合考量,基於境外公司的特殊性,建議在設立境外公司時尋求經驗豐富的法律/會計事務所或專業團隊協助,找到科技新創的最適起點。


[1] 作者介紹:

林紘宇(奧果區塊顧問共同創辦人、比特幣及虛擬通貨發展協會理事長)

蘇允中(奧果區塊顧問會計顧問、允傑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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